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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环境
天降”30余万元,到底是谁的?
天降”30余万元,到底是谁的?
社会与环境
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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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支付方式的多样化,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转账等电子支付手段已经成为生意往来中较为常见的支付方式。当使用手机转账时因手抖多输入了一个“0”,导致转账金额瞬间翻十倍。在面对对方“拉黑”自己的情况下,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不当得利者返还钱款并依法赔偿损失。

一个“0”让货款翻十倍

2025年2月,四川成都。张某的食材批发生意正忙,三家餐馆催着要货,电话一个接一个。他拿着手机在货架间穿梭,耳朵里塞着蓝牙耳机,还得时刻注意微信消息,西安的王某发来一条催款消息:“张哥,上周订的100件猪脚已安排好,每件341元,合计34100元,您抽空转下款。”

“马上转!”张某随即答应,点开手机银行。屏幕上沾着早上搬冻肉时蹭的油污,他用袖口擦了擦,指尖快速敲击。“3、4、1、0、0……”他瞥了眼金额栏,只模糊看到“341”开头,想着“没错,就是3.41万元”,没细看后面的位数,就直接点了“确认转账”。

直到傍晚盘点账目,张某对着一堆单据核对流水信息时,才发现不对劲。“这周给王某转了34.1万元?”他揉了揉眼睛,把手机凑到灯下反复看转账时间、收款人姓名都对,可金额栏显示的是“341000.00”。

“多按了一个‘0’!”他猛地一拍桌子。计算器掉在地上。妻子闻声从里屋出来,看到账户流水信息瞬间红了眼:“那30余万元是给儿子攒的买房首付,还要给养殖户结款啊!”

从“等我看看”到“微信拉黑”

张某第一时间拨通王某电话,听筒里只有“您拨打的电话正在通话中”的忙音。张某不死心,又发微信消息,并附上转账截图和计算器算出的差额数值:“王老板,早上转款手滑多输了个‘0’,本该转34100元,转成341000元了,多的306900元麻烦您尽快退我,家里急用钱!”

王某是湖北枣阳人,在西安开卤肉店多年,女朋友阿珍(化名)卤的猪蹄是招牌。张某常从他那里进货,一来二去,算是熟人,张某手机里还存着去年一起吃火锅的合影。张某想着“都是老熟人,说清就好”,可等了半小时,王某只回了句“等我看看银行流水”,就没了下文。

接下来的半天,张某隔段时间就发一条消息,语气从恳求变成焦急,“王老弟,那30余万元是全部家底,养殖户催着结款,拖不得啊”“之前合作一年多,你信我,我也信你,帮个忙先退回来”。但张某再没收到回复。

第二天一早,张某又发消息,对话框里突然弹出“消息已发出,但被对方拒收了”的字样。他想,发消息不行的话,用别的号码打电话呢?用妻子的手机打过去,接通了——“喂?”

是王某的声音。

“王老板,我是张某啊,那笔钱的事……”话没说完,电话就被挂断了。张某又换了三个手机号,要么被直接挂掉,要么对方一听是他的声音,就没了动静。

“之前见面都‘哥长哥短’,怎么突然就翻脸了?”张某坐在库房里,翻出手机里的合影,照片上两人笑着碰杯,此刻再看,却觉得画面很刺眼。

无奈之下,张某揣着转账记录前往派出所求助。张某从民警处了解到这一事件属于民事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咨询律师后,长这么大没打过官司的张某,咬了咬牙:“无论怎样,都得把血汗钱要回来。”

不当得利须返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5年3月,张某在律师陪同下,带着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过去一年的交易流水信息,向枣阳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王某返还306900元,并赔偿因钱款被占用产生的损失。

立案后,考虑到有调解结案的可能,主审法官拨通王某电话。“我就是给女朋友帮忙看店的,钱是她收的,你们找她去。”王某先是把责任推给阿珍。法官追问:“转账是转到你的账户,微信上也是和你沟通,怎么和你无关?”王某又改口:“是他自己转错的,又不是我抢的。”

“转错账不代表你能占着钱。”法官解释,“你和张某约定的货款是34100元,多出来的钱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取得,这在法律上叫‘不当得利’,必须返还。”他劝王某:“你们之前合作得不错,因为这事闹上法庭,得不偿失。”

可开庭那天,此前已收到法院传票的王某却没有到庭。法庭上,张某拿出了关键证据:过去一年的转账记录里,每笔货款都是3万元到5万元,从没有过30万元级别的款项;微信聊天记录里,王某明确说过“货款34100元”;银行凭证清楚显示“转账金额341000元”。“这些证据能证明,306900元是多转的,不是正常货款。”张某的律师补充道。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张某因操作失误,在支付货款时,额外多汇给王某30余万元,该款项属于张某个人财产。王某无法律依据获得该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法官认为,王某在张某告知转错账后,不仅不返还,还拉黑联系方式,这能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关于“恶意得利人”的规定,张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不当得利款并要求其依法赔偿损失。

综上,枣阳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不当得利钱款306900元,并支付自转账当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观察思考】

意外之财不可取 诚信立身是正道

现在手机转账似乎“点一下就成”,但数字背后是“真金白银”。如果不注意,可能引发纠纷。有人充话费错输号码,眼睁睁看着话费进入陌生账户;有人转账时手指滑动过快,看错收款人,把钱转给了毫不相干的人;还有人买东西时网络卡顿,重复操作导致多付了钱……另一方如果拒不返还,可能涉及法律上的不当得利。结合本案,笔者提醒以下三点:

一是转账前建议“三重核对”。核对收款人信息,核对账号信息,核对金额。务必在确认无误后,再点击“转账”。

二是对待“意外之财”应谨慎。有人觉得“别人转错给我,是我运气好”,这是一种法律误区。哪怕对方没及时发现,只要属于不当得利,就有义务返还。如果像该案中王某这样,明知对方转错账还故意拉黑、拒不返还,不仅要全额返还,还要赔利息,甚至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是转错账后要保留证据、依法维权。发现转错账别慌,第一时间保存转账凭证等证据,同时保留与对方的沟通记录,如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短信内容等。主动联系对方,说明情况,协商返还。若对方态度消极、不配合,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意外之财不可取,诚信立身是正道。面对本不应属于自己的“飞来横财”,切勿心存贪念,没有合法依据取得的不当得利,应当及时返还,以免给自己惹上官司。(梁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温璐、薄晨棣)



(内容来自人民法院报转载,如有侵权请联系客服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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